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以下简称“牵引单位”)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牵引单位是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审定,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由工作专班审定,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国家、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工作专班是牵引单位遴选、使用、监督和评价、管理的专办机构,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牵引单位管理相关制度,健全牵引单位管理体系;
(二)负责牵引单位遴选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三)负责牵引单位的遴选、审核、发布和绩效评价工作以及产品和服务目录审定;
(四)负责牵引单位变更、合作伙伴变更以及产品和服务目录变更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牵引单位清退名单的建议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动牵引单位实施和改进各项工作任务,监督指导牵引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优秀牵引单位、优秀数字化服务商、优秀产品的培育和评选工作;
(八)其他与牵引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牵引单位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
(二)聚合产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化、个性化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打造“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制定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目录;
(三)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出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报告;
(四)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实施服务,对“研、产、供、销、服”等关键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帮助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五)建设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含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等);
(六)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七)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
(八)开展与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活动;
(九)及时报送咨询诊断、企业数字化改造等各项工作进展,配合工作专班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配合项目评审、试点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 工作专班每年与牵引单位签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任务书,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包括拟改造企业数量、拟上云用云中小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提升目标、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拟打造“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数量、转型典型案例目标、咨询诊断目标等。
第八条 工作专班每年组织开展牵引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项目抽查调研等多种形式对牵引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数量、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等方面对牵引单位排名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流程如下:
(一)材料报送。牵引单位对照年度绩效任务书,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工作专班;
(二)评价实施。根据绩效任务书完成情况对牵引单位进行排名,并对排名落后的牵引单位进行约谈、督导等。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工作专班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牵引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牵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牵引单位予以清退,且不得重新申请纳入:
(一)牵引单位自行要求退出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累计两次绩效评价不达标的;
(四)牵引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符合牵引单位要求的。
第十一条 牵引单位清退后,工作专班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牵引单位名称、清退原因等。
第十二条 牵引单位须根据年度绩效任务书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
第十三条 牵引单位变更,需报送工作专班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牵引单位提交牵引单位变更申请,并将变更申请书连同在莞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地服务团队名单及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送工作专班。
(二)审核。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变更申请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拟批复变更意见。如有需要,可报市工信局局务会议审议。
(三)发布变更名单。审核通过后,工作专班发布牵引单位变更名单。
第十四条 牵引单位的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目录等可根据实际市场化需求动态调整。流程如下:
(一)申请。牵引单位提交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目录变更申请,报送工作专班。
(二)审核。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变更申请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拟批复变更的合作伙伴名单、产品和服务目录。
(三)公示发布。工作专班将拟批复变更的合作伙伴名单、产品和服务目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专班发布变更后的合作伙伴名单、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十五条 工作专班每年定期组织各项变更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合作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牵引单位取消与其的合作,并作相应变更:
(一)合作伙伴自愿退出的;
(二)受到企业投诉并没有有效解决达到2次的;
(三)试点企业对合作伙伴的服务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达到2次的;
(四)合作伙伴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符合牵引单位的合作伙伴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验收完成。